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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7年度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的通知

来源:文艺报 |   2017年01月11日06:37

关于征集2017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

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的通知

一、 2017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截止。

二、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延边州作家协会以及民族文学杂志社、民族出版社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范围

1、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创作、已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并获得过地州市级(含)以上文学奖项的文学出版物。

2、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理论评论专著。

3、作品内容健康,符合民族宗教政策。

4、作品不存在版权、著作权纠纷。

5、原作者须为少数民族,译者族别不限。

四、申报办法

1、申报者须向推荐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中直、国直系统申报者可直接向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申报。申报表格可从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下载。

2、申报者须按要求用汉语文填写申报表格,说明翻译计划,并提供1万字左右的作品翻译文本。

3、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各推荐单位推荐作品不得超过5部。

4、同一申报者一次仅限申报一部作品。

5、征集截止日期前已翻译出版的作品,不得申报。

6、往年曾入选扶持专项且未结项者,不得再次申报。

五、论证、审批和管理

1、中国作家协会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论证委员会对申报作品的价值和译者完成翻译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2、论证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少数民族文学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入选作品,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确认后,在《文艺报》和中国作家网予以公布。

3、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推荐单位、入选扶持专项的译者三方签订合同。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扶持专项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翻译的进展情况。

4、作品完成翻译后,聘请有关民族语文翻译专家进行终审。

六、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民译汉作品翻译出版扶持专项论证委员会成员和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有作品申报,或系申报作品译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申报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

邮政编码:100013

联系电话:010-64489876

传 真:010-64489862

联 系 人:张绍锋

中国作家协会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翻译出版扶持民译汉专项作品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