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视角中的武松杀嫂罪罚
《水浒传》中武松杀嫂故事是有关复仇的经典文学叙事,在中国可谓家喻户晓。武松为兄长武大报仇,当众杀死潘金莲,赢得了百姓的同情,也为自己挣得了好汉的名号。当然,这只是道德评价,那么,国家法又是如何审视武松行为的呢?其实,从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的下场,不难看出国家法律的立场。武松杀嫂的故事发生在北宋,下面,就让我们在宋朝法律框架下,探讨一下武松杀嫂行为的性质,以及为何连杀两人的武松能够免于一死的问题。
《荀子·正论》云:“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当然,荀子“杀人者死”的说法只是一般原则,实际的情形要复杂得多。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中,同样是杀人,也会有程度重轻、恶性大小的差异,不可不加区分,反映在刑律上,就有了“六杀”的罪名之制。以《宋刑统》为例,“六杀”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这是一个由重到轻的罪名体系,基本能够囊括所有可能的杀人情形,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刑事立法的严谨和精巧。
那么,武松杀嫂属于“六杀”中的哪一种情况呢?
首先,误杀、戏杀和过失杀很容易可以排除。《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又,“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减斗罪二等。”至于过失杀伤,律典释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可见,误杀是指在斗殴过程中行为人发生打击错误,造成第三者的死亡;戏杀是在比赛、游戏、打闹过程中一方造成另一方死亡;过失杀是指由于某种人力之外的因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死亡。很明显,武松杀嫂不属于三者中的任何一种。
其次,武松杀嫂也不属于斗杀。关于斗杀,《宋刑统·斗讼律》规定:“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可见,斗杀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二,客观上存在斗殴的行为。这两点武松杀嫂显然都不符合。注意,武松杀潘金莲前有“扯开胸脯衣裳”的动作,有人认为这是武松在营造互殴假象,以为自己脱罪创造有利条件,其实这是对这一故事细节的过度解读。且看武松杀人后对四家邻舍的说辞:“今去县里首告,休要管小人罪重,只替小人从实证一证。”可知武松并无为自己脱罪的想法。真相是,扯开胸脯衣裳不过是为了方便剜取心脏,或许武松还有对潘金莲进行“荡妇羞辱”的用意。倒是武松杀西门庆有几分斗杀的影子,因为在武松割下西门庆头颅之前,二人之间发生激烈的打斗。然而,武松杀气腾腾地寻到狮子楼,其要杀死西门庆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武松杀西门庆仍然不能构成斗杀。进而言之,武松与西门庆之间其实不存在互殴,因为面对手提尖刀前来寻仇的武松,西门庆选择武力对抗,那不过是正当防卫罢了。
最后,武松杀嫂是谋杀而不是故杀。有观点认为武松杀嫂是故杀,不是谋杀,理由是“二人对议”谓之“谋”。(李小威《从宋律“六杀”看武松杀嫂案》,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9日06版)实际上,谋杀并不要求行为主体为复数。《宋刑统·贼盗律》中明白规定:“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可见,一人也能构成谋杀,在这一点上,古今刑法并无不同。谋杀与故杀的本质区别在于,谋杀须为处心积虑,即有杀人预谋,而故杀则是“初无杀意”,即临时起意。依此标准不难判定,武松构成谋杀罪,因为无论是杀潘金莲还是杀西门庆,武松都是事先盘算好的,并且制定了详尽的行动计划。总之,武松杀嫂属于谋杀,以国家法的视角观之,其与潘金莲毒死武大性质相同,正合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传统。
复仇之举的伦理正当性会冲淡其行为的违法犯罪属性,当读者与武松一道快意恩仇之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其行为的法律属性。读者也许不会意识到,与潘金莲毒死武大类似,武松杀嫂还是一种性质较普通谋杀更恶劣的逆伦重罪,只因武松与潘金莲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中国古代立法者特别看重对亲属关系和家族伦理的保护,因而对亲属相犯尤其是以卑犯尊的行为加重治罪。体现在律典中,有所谓“十恶”重罪,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均为此而设。具体到本案,依五服制度,潘金莲于武松属小功尊长,这样一来,武松杀嫂不仅是谋杀,而且构成了十恶中的“不睦”。《宋刑统·贼盗律》规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依此规定,武松是要被处以斩刑的。
这样说来,武松杀嫂不是普通的谋杀,是以卑犯尊的不睦犯罪,依法是要处以极刑的,可为何最终却能免于死刑呢?这固然是因为武松杀人后有自首情节,更重要的是从县官到府尹都同情武松的复仇行为,因而“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即把谋杀改成了斗杀,这可以看作民间法对国家法的一种干预。
县官和府尹的操作构成故出人罪,严格说来属于枉法裁断。那么,武松杀嫂在国家法的坐标系上是否有出罪的空间?答案是有的。武松杀嫂构成不睦,这是以武松和潘金莲的叔嫂关系为前提的,可问题在于,潘金莲毒死了武大,夫妻恩断义绝,这就瓦解了潘金莲和武松的亲属关系基础。西汉景帝时有一个著名的子杀继母案例,依汉律当认定为大逆重罪,太子刘彻提出意见:“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大逆论。”这提示我们,无论是继母子的关系,还是叔嫂关系,都具有相对性,都会因其前提亲属关系的消灭而消灭。这样一来,武松杀嫂又回归到普通的谋杀罪。
尽管“义绝”原则提供了理论上的出罪可能,但效果是有限的。或许正是这个缘故,在本案的实际判决中,官员们并未采纳这一路径,而是选择了更直接的“案情重述”。因此,武松的结局是古人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间妥协的产物。它既维护了法律“杀人者死”的表面权威,又通过精妙的司法技术满足了社会对血亲复仇的朴素期待,让一个好汉得以存活,继续在江湖中书写他的传奇。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