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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悠:说“海捕”
来源:《文史知识》 | 郑小悠   2026年07月21日08:09

一 小说中的“海捕”

明清以降的白话小说中,凡有角色犯案在逃,官府四处捉拿情节,多会使用“海捕”字样。最著名者,如《水浒传》第三回“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写道:“鲁达在逃,行开个海捕文书,各处追捉。出赏钱一千贯,写了鲁达的年甲贯址,画了他的模样,到处张挂。”又第二十二回宋江杀死阎婆惜后,躲在父亲宋太公家里,知县因与交好,并不认真捉拿,就找了个宋江曾被乃父开出户籍的理由,说道:“既有执凭公文,他又别无亲族,只可出一千贯赏钱,行移诸处海捕捉拿遍了。”

《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也有相应场景:贾雨村在应天府接了薛蟠强买甄英莲,打死冯渊的案子。他初听案情时,不知薛蟠为何许人,遂有激愤严办之意,先怒斥“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随即就要差役将薛氏族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后经门子提醒,洞悉四大家族的威势牵扯,才将海捕念头作罢。

再如明代小说《三遂平妖传》,有“容小人图画永儿面貌,情愿出三千贯赏钱,只要相公出个海捕文书,关行各府州县,悬挂面貌信赏”之说。这是当事人家属自出赏格、画影图形的例子,与鲁达、宋江两案全由官府操持不同。又,清代小说《绘图万年青全集》有:“及至到了那里,早已闻风逃走,无处寻拿,只得回辕销差。以后出了一道海捕文书,着令各地方官拿获。此亦不过奉行故事,只要上宪不紧,过一两月,各地方官也就松懈下来。此是千古一律,闲话休表。”此处出现的“海捕文书”,与《水浒传》捉拿宋江处一样,都代表官府虚与委蛇,将就了事的心态。倒是抓捕鲁达处略见真章:悬赏的告示从渭州一路贴至代州雁门的十字街头,引得众人围住看榜。李卓吾在此眉批:“海捕不合如此远。”李氏批法,或可为明末现实做一注脚,即此事虽以“海捕”为名,但范围终究有限,并不会铺天盖地,遍及四海。

清末民国的古典、武侠小说,也常见同样表述,延至现当代作品,如金庸、古龙、梁羽生、二月河、唐浩明等,亦不断沿用。不过,大约是“海捕”一词颇具杀气腾腾的文学意味,与明清小说里府州县官发起,抓捕一般刑事罪犯不同,现当代小说中,这种文书的行政等次被明显提高了——须由朝廷颁下,天罗地网抓捕钦命要犯。如金庸《神雕侠侣》里王惟忠之子小王将军即自称:“小人身为钦犯,朝廷颁下海捕文书,要小人颈上的脑袋。”古龙遗作《猎鹰·赌局》里,潘其成以四品京堂被刑部捕头凌玉峰追杀,小说写道:“凌玉峰也不回答,只拿出了一张看来非常正式的海捕公文:‘追缉要犯潘一飞一名,本名潘其成,毋庸审讯,即时就地格杀勿论。’公文上盖的不但有各州道府县的照会,还有刑部的大印。

二 现实中的“海捕”

虽然在明朝还不多见,但到了清初,“海捕”这样的俗话,已被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们从白话小说里移植出来,用于更严肃的文章著作。黄六鸿的官箴名著《福惠全书》成于康熙年间(1662—1722),他在“缉捕”条下写道:

凡捕役有领广缉批牌海捕者,有探知去向领彼处关文知会协拿者。捕役缉贼,须假扮僧道乞丐之流,听人言语,察人行迹,而后能得之。但盗贼潜往他方,必有彼处匪人及捕役物色之,受贿通情,则代为隐护。若到彼躧知真确,一面密同乡地预行擒住,一面至印官投文挂号,差役协拿,方无走漏。若未经堵截,先投关文,官府不加详慎,即传该房写票佥差,而胥捕故为延挨,潜驰报信,则已高飞远蹈,难于追获矣。故捕役无论远近拿人,亦不外于密、速二字也。

黄家两代知县,六鸿本人是出名循吏,对于捕役缉逃的制度与实践,他当然比小说家有更清晰的认识。在他笔下,“海捕”是目标不明的“广缉行为”,捕役在本衙门领取公文,四处通报,捉拿要犯。与之相对的,是先探知逃犯去向,而后向目的地衙门出具协查文书,双方配合,一同抓捕。在区分两种方式后,黄六鸿补充了缉捕逃犯的注意事项:那些匪徒大盗之所以选择跨地区逃亡,多是与彼处有所联络,或投亲靠友,或本身就是群盗窝点,如系后者,则很可能与当地捕役相互勾结。如果先送公文,等行政流程完结后再与合捕,就很可能走漏风声,使其高飞远蹈。所以哪怕本地捕役越境拿人,也要秘密探访、从速擒拿,等大功将成时,再向当地官吏表明身份,邀其协助。显然,此等密、速办法,只能用于“探知去向”的目标性缉捕,换作漫无目的的广缉海捕,就不能不向各地官署泛泛通报,抓捕对象闻风逃窜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了。小说中视海捕如同虚设的情节,大约也是以这样的现实逻辑为想象基础。

有趣的是,黄六鸿所称异地追逃,须由捕役假扮乞丐僧道情节,本来是颇有难度的侦查技巧,发展到晚清社会,干脆以假作真,彻底敷衍了事。《清稗类钞》记有“丐充海捕”一条,内称:“河南州县,凡奉有统行缉捕文书,则发海捕。海捕者,大率以流丐为之,官亦与以票。三五成群,行至乡镇,遇商店,即送香一支,必给以钱十文或八文,较之平常乞食,难易迥殊矣。行可年馀,则归而缴票,谓之销差。其果能缉捕与否,初不问也。”可见在官府眼中,逃犯捉到与否,确乎不甚要紧,只要牌票发出,就算完成任务。乞丐原本游离在外,由他们充作海捕,将行政成本压到最低,实在是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乾隆皇帝喜用“海捕”一词,他的子孙嘉庆帝、道光帝也邯郸学步,遂使小说语言登堂入室,频繁出现在上谕当中。而以“海捕”为关键词,在《清实录》全文检索系统里一搜,就可以发现一百多条对应信息,无一例外用于负面表述。与之连缀最多的,是“具文”一词,即无法落实的官样文书,其次则有“海捕虚名”“海捕虚文”“海捕故套”“海捕故习”“海捕塞责”“海捕了事”种种说法。皇帝对官场作风的不屑一顾、无可奈何,尽显在这朴素形象的口头语里。如果贾雨村真正生活在《红楼梦》成书的乾隆年间(1736—1795),他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之举,怕是不值门子为之操心了。

三 “海捕”与“通缉”

即便有幸跻身金口玉言,但“海捕”一说毕竟俗白,并不纳入典章制度。在公文用语中,与之大致对应的,叫作“通行缉捕”,简称“通缉”。“行”是清代官员签署文书的形式。一件须要执行的公务,文书由书吏抄写完毕,交送长官,长官批写一个大大的“行”字,文书才能用印生效。所以,各级官府的文书运作,又称为“行文”“行知”“咨行”“饬行”等等。而“通”则有全部、通统之意。譬如州县遇到重要事件,不但要向顶头上司报告,还要将文书呈送给省内其他主要官员,遂称为“通禀”“通详”。总而言之,“通行”所表现的是一种行政运作方式,即将关于某事的文件,同时送达众多对象,使其执行。缉捕,顾名思义,即抓捕在逃案犯,且主要是犯了人命、强盗案件的重犯,情节细微的民事纠纷,哪怕当事者不能到堂,也通常不在缉捕之列。被简化的“通缉”说法沿用至今,仍是司法刑侦领域的重要术语。如果不做学理上的细致区分,大致将古典小说中的“海捕文书”,理解为今天的“通缉令”,至少在语义传承上,是没有问题的。

《大清律例》的“刑律”部分,有两个条目与通缉有关。一见于《刑律·捕亡·应捕人追捕罪人》,规定:

逃脱要犯务将该犯年貌、籍贯、有无须痣详细开明,行文通缉。各州县于文到之日,差捕认缉。一面填给印票,分给各乡总甲,遍行访察。如果遍缉无踪,年底出具印、甘各结,详转咨部,仍令接缉务获,知照销案。

二见于《刑律·捕亡·盗贼限捕》,规定:

凡命盗一切重案正犯脱逃,即行差役密拿,并开明年貌、事由,详请通饬本省州县一体协缉。倘未弋获,于初参限满即请分咨邻省通缉,不得稽延,致犯远扬。逾限未获,仍将本案承缉官按限查参,照例分别议处。

结合以上两条可以明确,《大清律例》的通缉对象,包括一切命盗重案的在逃正犯,即如小说中杀死阎婆惜的宋江,打死冯渊的薛蟠,都在其列。而不尽是触犯皇威的钦命要犯,也不一定要加盖刑部大印。通缉文书由州县官开具,需注明犯人的年貌、籍贯、犯案事由,以及“有无须痣”等外在生理特征,为协助抓捕的异地官府提供必要信息。至于“画影图形”,则非硬性要求。毕竟,多数犯人生长乡间,少与擅画者接触,相貌也难以被准确绘制下来。嘉庆年间(1813),几位冲击宫禁,皇帝恨得咬牙切齿的天理教徒,逃亡后都没有画像可供缉捕,只能依据同伙供词,进行文字描述,如“黑方面、花白须子、大身量”,“长黄面、大眼、右眼微斜、尖下颔颏、黄须、矮身量”之类。

通缉工作的执行者,当以官差捕役为主,其次是乡里保甲的负责人。如黄六鸿所说,方式以密捕为佳,最好不要大张旗鼓发动群众。哪怕有条件画影图形,也是如此。乾隆后期,直隶大名人段文经率众攻打县城,随后逃出清军围剿,在直鲁豫三省四处躲避。河南巡抚毕沅将段氏画像全省张贴,就遭到皇帝批评:“如此张皇办理,是使该犯闻风,愈加藏匿,于事更无裨益。”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命盗案件,即便悬赏通缉,榜文上也不得出现“军民人等概许缉捕”字样。这会导致缉捕主体责任不清,引发后续麻烦。《刑案汇览》收录了一桩反面案例:嘉庆二十二年,贵州某县对偷窃不成杀死事主的逃犯杨某悬赏通缉,有个看过榜文的平民袁某与之撞遇,随即动起手来,欲行扭送讨赏。杨某持刀抗拒,不意被袁反杀殒命。袁某心生畏惧,埋尸逃走,后被官府拿获。贵州巡抚认为杨某虽然有罪,但袁某并非应捕之人,遂将其照平民之间斗殴致死问罪,定拟绞监候。案件送到北京,刑部的法律专家就常规命盗案件是否应当张榜悬赏;悬赏之下,自愿为官府效力的平民是否有资格对逃犯使用暴力手段;缉捕过程中出现伤亡,涉事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一系列法理问题进行讨论。结论认为,该案始作俑者,还在发出榜文的地方官府:“若该县于此等寻常案件,不论军民人等遽行悬赏购捕,致启奸民图赏擅杀之心,殊属不晓事体。”至于袁某的身份是应参照捕役缉逃,还是平民互殴,仍需调取当日通缉文书,细绎表述如何。后经贵州巡抚认定,悬赏告示中只有“责成本境乡保严拿,获解给赏,疏纵治罪”内容,而无“军民人等”字样,袁某既无缉捕之权,仍应以平民斗杀定罪。当然,从清中期官场风气来看,刑部驳回后的文卷审查,未必不能模糊伪造。但无论如何,通缉逃犯,以平民承担主体责任的行为,是不被清廷认可的。

再依《刑律·盗贼限捕》条文,如果正犯逃脱,地方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进行省内通缉。与之相反,如果省内搜捕不获,跨省通缉的申请,则要等到“初参限满”才能提出,再以督抚名义,向邻省求援。“初参”,是清代官员政绩考核的专有名词,可用于刑名、钱粮等多个领域。譬如命案凶犯在逃,所在州县限期六个月拿获,盗案则限四个月。限满不获,正印官就要遭到参劾,称为“初参”,有罚俸处分。拖得越久,处分越重,四次参劾不获,就有降级、调用等严重后果。这意味着,逃亡犯人一旦跨出省境,对他的缉捕就要搁置起来,数月后才能重新启动。《水浒传》里鲁达心慌抢路,半月之内就从今天的甘肃平凉(渭州府)逃到山西忻州(代州),却在雁门县的闹市街头见到自家海捕文书。如此情节,放在现实社会,恰是制度所不允许的。

在清代,也有人质疑这条例文的合理性。乾隆年间先在刑部任职,又到陕西主持法司的王昶就提出,等命盗大案初参限满,逃犯早不知身在何处,此时再启动跨省文书流程,是“虽有通缉之名,并无通缉之实”。他建议在案件审实之初,就开具凶犯的年貌特征,咨请邻省在要路通衢协同缉捕,使其人略无容身之地。不过,这一建议并未得到采纳。理由是通报邻省后,本地可能放弃缉捕责任,至少意存懈怠。为了强调案发地官员事有专责,旧有制度一直维持不变。

这里顺便提到,官府通缉要犯,奖赏并无定数。嘉庆年间的天理教事件,是皇帝的心头利刺,所以各省悬赏追逃,金额也竞相飙涨。即就捕获祝现、刘第五等六名首犯而言,山东巡抚悬赏白银一千两,江南则有三千两之多,到了河南,干脆把价码抬到一万两。厚利当前,诬告蜂起。譬如嘉庆十九年,直隶宁津县有一小商贩崔某,因为生意折本,前往京城做工,却在齐化门外被差役盘问是否白莲教,是否认得教首。他先是迷惑不解,等得知悬赏金额后,立时起了贪念。他听说同乡刘家此前无故休妻,就诬指其全家去年拜了“老师傅”,儿媳于氏因为不肯入教,遂遭休弃。这一指控作为祝现藏身的重大线索上奏给皇帝,直隶总督那彦成落了个颟顸失察之罪,被劈头盖脸一通严饬。一时间宁津县内人仰马翻,官兵在刘家所住村庄四处搜捕,连续多日毫无收获。后经地方官反复讯问,才知道刘家儿子、媳妇是童养婚,感情不和,已经离异多年,儿媳改嫁后生有二子,长子年满六岁,所谓去年信教休妻之说,实在是天方夜谭。像这样将亲友乡邻指为教徒反叛的事,一连数年,频繁发生,但祝现等人的真身,自始至终也未出现。

虽然传统技术条件下,通缉的成功率委实不高,但并不妨碍社会上流传许多“名捕”故事,哪怕官员笔记里,也有手眼通天的捕役形象。如嘉道年间,直隶新城县有位名捕刘方来。据说他的耳目遍布宇内,不但爪牙众多,且本人能言善辩,经常使用诱捕办法,降服群盗。连他手下的徒子徒孙也“猱健甚”,是勇武干练,大有阅历模样。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到,这位刘捕头之所以能屡次将“巨案元凶不能擒治者”捉拿归案,靠的绝不是通缉流程、文书运作,而是自家的耳目通达、爪牙得力、智勇双全。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公案小说中,清官、名臣往往要先将绿林侠士招致麾下,再倚仗其江湖人脉侦破大案了。

除“刑律”外,《大清律例》的“吏律”部分也有关于通缉的规定:

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查销,毋庸列入汇奏。倘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换言之,凡正在通缉的案件,每年底都要由各州县汇总到省,再以“难结”名目转咨刑部,记录在案,等逃犯就获、案件审结后才能撤销。如果逃犯长年不获,所在地官员虽有迁转,继任者也要不断承担起“接缉”责任,将此旧案列入新官的考核表单,任复一任,直到《律例》规定的四十年限满。考虑到彼时的通缉效率,这一期限设置,更多是文牍主义的表演,以示政权对命盗大案的重视,现实中则罕有要犯在逃,数十年后竟得归案的例证。